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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擅自购物父母有权退货

2004-08-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年初,北京市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小莉(化名),用她积攒的1200元压岁钱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是没用多久手机出现故障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妈妈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她认为小莉购买手机没有征得家长同意,要求法院确认小莉与静超时代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公司双倍返还货款

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他大多数民事活动都要征得同意或者得到事后追认。

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小莉购买手机事后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小莉的妈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正当。判决静超时代公司偿还1200元的手机款。

律师指出,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高档化妆品、高档衣物等需要家长带着去买或者要得到家长事后的追认。如果家长拒绝追认,那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就可以撤销。《合同法》规定撤销某个合同关系,权利人要在1年之内行使。(《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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