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武汉市某集团公司当了18年工人。去年“五一”,正值非典时期,公司放假前召开职工会议,要求非本市户口职工放假期间必须每天到厂里报到。张某没听清楚上述要求,放假期间没有每天到车间签名。
假期结束,张某回厂,发现车间黑板上公布了辞退自己的决定。张某就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因张某在节假日期间未回厂报到便予以辞退,处理过重,应予撤销。最近,由于诉讼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公司赔偿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元,补缴1995年1月至2002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
张某的工资损失2000元。
对于原告所称“被告系农民工,无义务为之办理社会保险”的说法,法院明确表示,这是对农民工的歧视,并将“对其歧视行为予以谴责”的话语写入判决文书。 (《新京报》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