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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岂能投票“定”工伤

2004-08-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11月2日,湖北十堰市木材厂副厂长周相义前往东风汽车厂办理业务,安排司机胡家富出车。老胡提醒说,“最近车况不好,刹车有问题。”周相义未听劝告。结果,车子在返回的路上,由于刹车失灵,一下子翻到了5米高的沟里。胡头部重创,身体半边多日没有了知觉。

不久,十堰市交警支队认定 胡家富空挡滑行是造

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存在蓄意违章。显然,胡家富的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碍于照顾厂里安全生产的“大局”,老胡一直没有申报工伤。

半年后,他回到厂里做了门卫,后又被安排到车间工作。此后,胡的头颅一直疼痛不已,半个身子麻木,没有知觉。他为了落实自己的工伤认定,一直不间断地在和厂里进行交涉……

2000年企业“改制”时,厂里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对胡能否被定为工伤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已有利益关系的多数股东,以35票对7票的“优势”决定 不为胡家富办理工伤认定。

2002年底,胡家富向十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

2003年9月,十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出了对胡家富的工伤认定书,裁决现名为十堰强林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一次性支付胡家富伤残抚恤金55896.2元,并为其补缴1998年2月至2002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

今年初,强林工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又将胡家富告上法庭,要求撤消针对胡家富工伤的裁决书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今年6月,十堰市茅简区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出的决定无效。

如今,已51岁的胡家富仍拖着头部病残的身躯,在企业、信访办、区、市工伤鉴定机构、仲裁委、法院之间,不停地奔波着。 (《中国劳动保障报》8.14祝振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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