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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不能有歧视

2004-08-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2月,于先生经人介绍到山东省省城某公司当电焊工,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9日,该公司以于先生“工作不好”属“临时用工”为由,将他辞退。于先生被辞退后,发现公司没有按规定为自己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于是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

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这是我国《劳动法》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无论这个劳动者是临时工还是合同工。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于先生缴纳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齐鲁晚报》8.13董震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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