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8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某厂打工的陈某等42名外籍农民工,到惠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诉说该厂自2003年2月起就没给他们发工资,要求监察大队为他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及押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此案后,在责令整改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该厂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
该厂收到法律文书后不服,向滨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厂又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民县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后,该厂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从行政复议到一审、二审,历经11个月。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惠民县劳动保障局胜诉。(《中国劳动保障报》8.17刘兴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