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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搬家惹祸赔偿12万元

2004-08-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沈先生和顾先生原是好朋友,2002年12月29日,顾先生夫妇乔迁之喜,特地找了一些亲友来帮忙,沈先生也在被邀之列。

中午,搬家接近尾声之时,顾先生家还剩下两根晾衣服用的竹竿和一些铝合金窗帘杆尚未搬走。考虑到这些东西都有4米多长,从楼道里搬下去较为困难,前来帮忙的沈先生干脆将晾衣竿、窗帘杆直接从

窗口向外扔下,由楼下的人拣起运走。不料,顾先生家窗口下有一条与之平行的10千伏输电线路,掷出的窗帘杆不偏不倚恰恰穿插在电线之间并搁置在电线上,引发了电线的“相间短路”。多达897户居民家中的家用电器由此遭受严重损害。支付了24万余元维修费用后,电力公司随即将顾先生夫妇和沈先生分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夫妇作为搬家的组织者管理者,其对抛掷行为的同意、授意,放任存在着未尽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理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沈先生作为一成年人,应当事先准确判断、谨慎行事,确保抛掷过程的安全。但是沈先生作为受托人却并未做到这一点,存在着疏于履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因此,沈先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难辞其咎。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顾先生夫妇和沈先生双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已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对事故后果负同等责任,电力公司2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双方各承担一半。(《解放日报》8.13丁慧张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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