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和顾先生原是好朋友,2002年12月29日,顾先生夫妇乔迁之喜,特地找了一些亲友来帮忙,沈先生也在被邀之列。
中午,搬家接近尾声之时,顾先生家还剩下两根晾衣服用的竹竿和一些铝合金窗帘杆尚未搬走。考虑到这些东西都有4米多长,从楼道里搬下去较为困难,前来帮忙的沈先生干脆将晾衣竿、窗帘杆直接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夫妇作为搬家的组织者管理者,其对抛掷行为的同意、授意,放任存在着未尽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理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沈先生作为一成年人,应当事先准确判断、谨慎行事,确保抛掷过程的安全。但是沈先生作为受托人却并未做到这一点,存在着疏于履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因此,沈先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难辞其咎。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顾先生夫妇和沈先生双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已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对事故后果负同等责任,电力公司2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双方各承担一半。(《解放日报》8.13丁慧张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