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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照片首次成为法庭证据

2004-08-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月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个外地事主(某公安局政委)报案,称2003年7月5日,他为孩子刘豪上大学的事情,经人介绍在北京认识了“教育部长秘书”吴明明。吴明明曾当着他的面给“部长”打电话,说还有两个名额可以上浙江大学。吴明明让他填了入学登记表,交了10万元钱。后来吴明明给刘豪办的录取通知书却是武汉的一

所民办大学,该大学只要交1.5万元钱都可以上。知道受骗的刘豪家长多次找吴明明退还10万元,吴只退了4000元。经查,吴明明还在上述地点冒充同样身份,以帮助事主王某之子办理“浙江大学”或“北京检察官学院”入学手续为名,骗取事主王某人民币8万元。

8月16日,家具商吴明明涉嫌冒充教育部长秘书诈骗18万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受害考生刘豪家长用手机拍下的送钱照片证据。吴明明承认手机照片上的收钱人是他。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审理以手机照片当证据的刑事案件。

手机偷拍的照片是否可以当证据?曾从事刑法教学的杜副教授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证据才能当做证据使用,偷拍偷录的音像证据,在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参考,但是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北京青年报》8.17李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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