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6日,徐先生花了109.7万元,在上海奔驰有限公司处与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签合同买了一辆崭新的S280奔驰车。不料从3月到12月,徐先生竟四次报修。徐先生对“奔驰”的高档品质越来越失望,要求退车,但得到的答复是“给予额外3万公里免费保养,不同意退车”。徐先生只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两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奔驰”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驰名品牌,由于被告出售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损害了原告的预期利益,原告依法有权合理选择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现原告在经过连续修理仍然没有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不再愿意继续选择修理这一救济方式。而更换同型号车辆也因被告的原因无法实现。至此,原告要求行使退货权利而解除合同,于法无悖,合乎情理。一审判决10日内原告还车,被告还钱100.56万元。
(《上海法治报》8.16 东亮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