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彭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于一年后拿到了房产证。2003年5月彭某与同一公司的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委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协议。
彭某的妻子认为,丈夫买了经济适用房后转手卖给同事,没有得到自己的同意,损害了自己的利益。2004年2月,彭某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彭某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彭某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在妻子不知晓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视为彭某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8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8.26 李罡 范红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