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中消协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做出点评意见。
电话挂失不担责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
复中,明确规定银行接到电话挂失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止付手续,在挂失生效后,就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有关经济损失。
“不可抗力”随意用一些银行在消费者办卡时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实际上有的地方还未联网,有的地方设备不配套,消费者持卡到异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把设备、供电、通讯方面的问题也当作“不可抗力”,不肯承担责任。
点评:因通讯和供电中断造成的交易不成功可能是银行责任,也可能是第三人责任,不论起因如何,都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
章程规定单方修改北京的王先生今年4月9日办理某银行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某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需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
点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另外三类霸王条款分别是:柜员机记录不算数、银行强定保险公司、强制房屋全额投保。中消协称,下一阶段的点评重点将是短信和物业,希望消费者就这两个问题向中消协举报。
(《京华时报》8.26 王秋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