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行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金融实名制等制度确实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你们提出的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三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给予了这样的评价。
三年后,这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已是
“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中国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
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申报范围
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增加了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位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
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
变储蓄实名制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
登记机关
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察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新华每日电讯》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