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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钟错案”的警示意义

2004-09-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载,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西泉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盗窃案时,误抓了一名与疑犯同名同姓的人,但在将其铐上手铐、押上警车8分钟后就察觉出来。然而,这名被误抓者却拒绝摘下手铐,拒绝接受派出所及分局领导的道歉,提出要拍照,要派出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要求给予7万元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赔偿等。公安分局与派出

所对此感觉棘手,决定求助于媒体,一方面“自曝家丑”,并给被误抓者恢复名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通过媒体“讨个说法”。

和以往发生的事例相比,只犯了“8分钟的错”,堂堂派出所就被一名普通公民“逼”到这种程度,真是有些不寻常。由此,这起“8分钟错案”也就具有了不同寻常的警示意义。

报道中,一位警官私下说:过去抓错一个人,在对方屁股上踢一脚,他就高兴地走了,临走时还不忘说声“谢谢”。两相对比,现在的状况,无疑是会让主张公民权利的人们感到格外欣喜的。

这起事件也彰显了公权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日益接纳,而深层次的内容则是对民意的日渐敬畏。在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意义上,这种意识的萌生和日益突出,值得欢呼。

但该起事件的发生还有更为重要的提示意义。当公权部门因为某种原因侵害了公民权利、犯了明显错误时,“自曝其丑”可否成为一种制度呢?这有益于人们对公权行使过程中的可能弊端进行分析和监督,也是对公民权利最好、最彻底的张扬、肯定方式。(《工人日报》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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