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今年7月30日,他准备去河南省中牟县搞调研活动,为节省时间,他决定走开洛高速公路。上午11时许,他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高速公路,交费30元领取通行卡后前往中牟县城,按照原先估计,以正常时速行驶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够到达目的地,然而,从荥阳至中牟不足60公里的高速路上
宋某认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为所有通行车辆提供高效优质的高速公路,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瑕疵服务,降低了服务标准,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损害了他的权益,因此只能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收费。
鉴于此,宋某要求法院判令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退赔其多收的10元钱。8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民主与法制时报》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