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上海张某与李老太的女儿结婚。2000年起,夫妇俩开始为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执,竟至互不理睬,要闹离婚。张某称,2002年3月初的一天,李老太将他叫到家中,从抽屉里拿出一张两年期的银行存单,金额为2000美元,存期将到。李老太慎重地将存单连同密码一并告诉了他,希望这笔钱能打破小夫妻俩的感情僵局。张到
2003年2月,李老太想去取款过节,却怎么也找不到存单,于是她马上到银行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人领取。经查询,是被原女婿张某取走的。李老太认为张擅自冒领她的钱款,于是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张返还2000美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张某称凭到期存单和密码取得了存款,密码系原告自愿告知,但却无证据认定。故对被告所称的赠与事实无法认定,被告占有该款无合法依据。由此,法院判决 由张某返还李老太2000美元和利息。张不服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告诉记者,民事案件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如果张先生说的都是真的,他当初在接受赠与的时候,就应堂堂正正地请李老太留个书面赠与字据,或者请毫不相干的第三人作个证明。如果能够如此,那么本案的结局会迥然不同。 (《上海法治报》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