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冯俊德判处死缓,判决理由之一是,“根据本案发生的起因及其他情况”。日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此判决进行了刑事抗诉,其中一个理由是:在判决书上使用“其他情况”这种含糊不清、意思暖昧的词语,是极不严肃的。
“其他情况”之所以堂皇地走进该案的判决书,可能
有多种原因,如法官觉得被杀者符平钊在推行改革中确实有不当之处,引发了被告的不理智行为;如双方当事人过去有过个人恩怨,这次改革只是个导火索等等。但无论如何,将“其他情况”一词写进判决书,都是在用与法律严重抵触的潜规则指导判决。这是公然向国家法律发起挑战的一个严重信号,任其发展,司法公正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齐鲁晚报》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