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妇女张淑容1993年被乐山市环卫所(今乐山市环卫局)聘为临时工,清扫街道。今年6月13日,张冒雨上班致感冒,7月3日带病工作,后由家属送医院治疗,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的家属以死者系“因工死亡”为由向乐山市环卫局提出了包括死者医疗、丧葬、一次性补助费在内的1.5万余元赔偿申请。环卫部门以“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早已不存在,各类工人在用人单位都享有平等权利。用人单位聘用工人时,应在一个月内与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至于张淑容之死属不属“因工死亡”,应以仲裁委仲裁为准。但环卫局仅以“未签合同”为由认为不属“因工死亡”,是不准确的。
《家庭与生活报》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