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被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其发布的“消费警示”损害了公司名誉。
不久前,上海市消保委发布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反映消费者陈小姐购买日本“大金”空调时,销售商的推荐介绍有故意混淆商品品牌之嫌,结果误导陈小姐购买了
“大金阪本”商标持有人、原告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称,“大金阪本”商标于2001年5月被上海连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2002年3月合法转让给大金科技。上海市消保委在第8号“消费警示”中着重指明,大金科技生产的“大金阪本”空调混淆日本“大金”空调,认为“大金阪本”故意傍“大金”品牌,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同时暗示大金科技在销售过程上存在违法行为,产品质量也不过关。因此,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产与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大金科技要求上海市消保委撤消第8号“消费警示”,并在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温州晚报》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