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下旬,上海的李女士因身体不好,找来朱阿姨做保姆。10月的一天中午,朱阿姨去收晾在户外的衣服,忽然“乓”的一声,6楼房间与阳台间的落地玻璃门碎了。见李女士上楼来了,正在拣掉在地上碎玻璃的朱阿姨惶恐地说:“玻璃是我不小心撞碎的,我会赔的。”李女士没有责怪她,见地上有血迹,问她是否受伤,不知出
当朱阿姨的丈夫来到现场后,李女士给了他200元,让两人坐出租车去医院检查。但朱阿姨的丈夫却是先打扫了地上的碎玻璃,然后用自行车将朱阿姨带到侄女家,再坐出租车去市第八人民医院医治。当日16时,朱凤兰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记载死者左侧臀部被一块9×3厘米的碎玻璃刺入致伤。嗣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死者的丈夫、母亲和3个子女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要求雇主赔偿死亡赔偿金215250元、医疗费4461.90元、丧葬费11079元、交通费45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凤兰在工作场所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并死亡,身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基于死者在受伤后隐瞒受伤事实,并最终导致延误抢救,死者自身存有重大过失,应对本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对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扩大均无过错,因此被告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近日,徐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东家虽无过错,仍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69172.57元。(《解放日报》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