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内蒙古的吴金艳在北京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庄饭店当服务员,与同事尹某等服务员同住一个宿舍。2003年9月10日凌晨,吴金艳等人已进入梦乡。突然,李某、孙某、张某三人把宿舍门打开闯了进来。孙某边殴打边欲强行带尹某下山,并撕扯尹某的睡衣。吴金艳见状急忙下床劝阻,孙某却转身对吴金艳大打出手,并扯开她的睡
检察院认为,吴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认为,吴金艳面对将要严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持刀刺向李某,属正当防卫行为,虽致李某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吴金艳无罪,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吴金艳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新华每日电讯》9.17李京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