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高校对学
在我国,学校等事业单位处于模糊的法律地位。在司法救济上,人们无法将所有事业单位之间的所有关系都定性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纳入普通民事诉讼中;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与其成员或之间的争议又被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于是,此类争议成为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其实,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学校管理,也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日益增多的学生与学校纠纷事件,迫切需要解决对学生的司法救济问题。
因此,该司法解释把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对学生权利的有效保障,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法制与新闻》2004年第9期李克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