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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量刑指导规则》引发争议

2004-09-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量刑不同,最受诟病的莫过贪污受贿案件,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年~20年之间各不相等。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15年?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贪多少判死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有关法律人士说,江苏的这个规则,并未涉及到具体的罪种,也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比如,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判死刑。什么样的情节算“特别严重”?熟知我国法律的人士说,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标准全在当案法官的心里,这就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

据了解,对于这个量刑指导规则,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欢迎,而一些资深法官则持保留看法。他们说,这说明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他们最希望出“贪几万判几年,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硬杠杠。那样办案就简单了,再不会办错案、挨批或者发回重审了。

(《中国青年报》9.19 丁婷 郁进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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