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南京一民营单位招聘员工时,把调查所谓个人“犯罪记录”作为一项必经程序,应聘者必须交纳30元“犯罪记录调查费”,否则不予录用。
“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民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审问笔录、证人证词等材料。“犯罪记录”只能由公安部门掌握,是内控有犯罪前科人员的重要资料。
谁有权调查公民“犯罪记录”呢?相关法律法规说得很清楚,军事行政机关出于职业和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政审的一项内容。企事业单位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也不允许做这种调查,除非在确实掌握应聘人员有前科的情况下,方可持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介绍信到被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阅。
南京这家民营企业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录用员工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等于把应聘者人人都视为“犯罪”的怀疑对象,其做法不仅属于就业歧视,还是对人格的一种污辱。 (《工人日报》10.8尹卫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