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0日,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江苏省镇江某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诉状中称,李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为方便合伙期间款项的进出和结算,她用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开设了个人存款账户。合伙人提出异议,李女士解释说:“现在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没有本人身份证银行不给开户。”合伙人不信,两人为此打赌,李女士还
对此,李女土要求银行作出解释。可是,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她不予理睬。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违反银行系统公开承诺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在对开户人既
未审核身份证件又未审查有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设了以原告姓名为户名的存款账户,因该账户并非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行为无效,故应对此账户予以注销。
近日,镇江市京口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将活期存折账户予以注销,将账户内的100元退由原告保管;并给付原告交通费10元。 (《人民法院报》10.1江水名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