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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算“隐私”吗

2004-10-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6月22日,浙江省安吉县律师王义受理了潘女士的离婚案。潘女士告诉王义,有一幢别墅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名义下,因为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王义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来到安吉县建设局下属安吉县房管科,要求查阅潘女士丈夫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的档案登记资料,但遭拒绝。房管部门的态度是:“如果当事人

是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以叫当事人凭身份证及结婚证来本处查询,如果以律师身份来查询,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不给予协助。”

王义不解,就查阅资料遭拒绝一事向安吉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安吉县建设局允许申请人查询其备案的房屋产权资料,并赔偿公证费等经济损失200元。

安吉县建设局认为,房屋产权档案登记资料如同银行存款一样,属于个人隐私,一般只有产权人或其授权人才可以查询。档案管理单位对公民个人的房屋财产状况的隐私权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公布或披露。

经复议,安吉县政府认为,房地产管理机关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维护房地产秩序。但是,这种登记制度并不是一种隐私权的保护,而是一种便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形式。它所登记的内容,是一种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应当提供。

近日,安吉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安吉县建设局应当允许申请人王义在其单位介绍信和律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查询所需的有关房产档案。

(《工人日报》10.9 孔令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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