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艺曾在北京某公司任副经理,主管进出口业务,比她大一岁的刘刚是她的部下。2002年2月,他们登记结婚。
此时,姜小艺的父亲与妹妹共同出资,在天津保税区开办了一家主营汽车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姜小艺和刘刚先后离开原公司加入进来。家庭内部有分工:姜小艺的母亲做财务总监,姜小艺负责具体业务,刘
2002年9月1日,姜小艺与家人筹划好了一笔生意,从自己的存折里取出100万元现金,准备去天津办信用证。这天一大早,姜小艺叫刘刚把100万现金带下楼,放在白色捷达车的后备箱里。
几分种后,姜小艺下楼,发现刘刚不见了,白色捷达车也不见了。姜小艺迅速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
当天下午,警方抓住了刘刚。刘刚这样解释拿钱的原因:“当初我和她说好了,辞职后,自己办一家公司。后来公司干成了,所有的钱都由姜小艺拿着,每月只给我2000元生活费。我特别生气就拿了这100万。”
因刘刚不肯退钱,姜小艺到公安局告他。
公安局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姜小艺与刘刚系合法夫妻,此案系民事纠纷,不属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
9月25日,姜小艺和母亲向北京海淀区法院递交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刘刚的刑事责任。法院立了案。
11月10日,法院正式逮捕刘刚,并于当日开庭审理此案。
姜小艺向法庭提交了3张存折复印件,一张证明从母亲的存折上取出了81万元(她说这81万元是母亲的个人财产):一张证明她的存折里存入81万元(她说存入的81万元就是从母亲存折里取出的81万元);还有一张证明她在存折里存入19万元(她说这是婚前借给朋友的朋友还给她了)。
为了证明19万元是婚前借给朋友的她还提交了两位证人的证言。
此外她还提交了一份股东决议证明这100万元是替公司办信用证的。
刘刚坚持说,这100万是他和姜小艺的共同财产,是他们一起做进口车生意赚的。他之所以把钱拿走,是因为这单生意风险太大,他想阻止她办信用证。
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
2004年2月24日,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结合姜小艺出示的股东决议、银行提款证明等证据和刘刚的口供,可以认定81万元是姜小艺母亲的个人财产。姜小艺与刘刚尚未解除婚姻关系,19万元不应视为刘刚侵占的财产。刘刚将他人的81万元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故判决刘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2万元并退赔81万元。
2月26日,刘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4月29日,一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81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侵占罪即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如果数额不大,可以是民事纠纷,但如果数额巨大,则触犯了刑法,属于刑事案件。
在本案中,刘刚本可以不坐牢。刘刚犯了侵占罪之后,如果愿意退出这81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即如果调解成功,他未必会被判这么重的刑,考虑到他与姜小艺是夫妻关系,甚至可能不受任何刑罚。遗憾的是,在调解阶段他固执己见,拒不退钱,错过了这样的机会。(《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