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的李律师向该省人大提交了《四川省父母家庭关系的规定》立法草案建议稿,其中提出“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
笔者认为这一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新鲜,实则陈腐,因为以孝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实行,如汉代的“举孝廉”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各地地方官在辖区内,每年必须
况且,一个在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是一个大家中的好公仆。为了聚敛在小家中“尽孝”的本钱,而不惜损公肥私的官员,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狂贪相当于当时13年国库收入的大贪官和?就是一个有名的“大孝子”。当今,大贪官胡长清在家里也是一个大孝子。
提倡孝敬老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把孝作为录取公务员的“第一前提”,显然是夸大了“孝行”在“治国平天下”中的作用,而且在人才选拔中缺乏科学性,因此,“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并不可行。
(《法制日报》10.12陆高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