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1日,杨先生在北京某商场订购了“急先锋”电脑一台,当时商场给杨先生出具了送货单,双方约定货到付款。次日,商场将电脑送到杨先生家,杨先生也按照约定的价格向商场送货人员支付了全部价款并签收送货单,但当杨先生提出开发票时,商场送货人员称他没有随身携带发票故不能开具。此后,杨先生找商场多次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商场当庭承认原告起诉所述情况均属实,并对其商场拖延向消费者出具货物销售凭证的行为表示道歉。在法院主持下,商场向杨先生开具了发票,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向买受人出具购货凭证等相关单证的合同附随义务。因此,向出卖人索要购货凭证,不仅是买受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关系到买受人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能否提出权利主张的关键。 (《人民政协报》10.18高萍陈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