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花800元到一家在广告中称“根治粉刺,无效退款”的美容院治疗面部粉刺。该美容院承诺,800元包括30次中药面膜和其他外用药,如果不见效还可免费继续治疗,直到治好为止。3个月后,30次面膜全部做完,但王小姐面上粉刺却继续生长。为此王小姐要求继续治疗,可美容院以她正处于青春期,做美容不能根除粉刺为由
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应予兑现,王小姐有权要求该美容院退款。
依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美容院拒绝兑现广告承诺,则说明其发布的广告是欺骗性广告,美容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小姐因此损失的800元。
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美容院在广告中承诺“无效退款”,这种承诺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现在,美容院明确表示继续治疗将无法“根治”,即为“治疗无效”,因此应当依承诺退款。 (《上海法治报》10.11琴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