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6日12时许,13岁的小惠(化名)与其妹小康(化名)一起到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公司获嘉新运超市购物。购物期间,小惠偷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被新运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要求依照公开张贴的“偷一十倍购买”的规定,以18元的价格购买文具盒。因钱不够,小惠留在超市,小康出外借款。
在此期间
小慧从获嘉火车站坐火车到了汝阳县,后被人带到了山里,为人做饭、带小孩。29天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她辗转回到家中。
小惠回家后,表现出心悸胆怯,坐卧不安,羞于见人,不愿谈及在超市及在外游历经历等症状。2003年12月12日,获嘉县中医院确认其患神经性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3021.07元。出院后,辍学在家近两学期。小慧父母据此将新运超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获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依据其“偷一十倍购买”的店堂告示,要求小惠以文具盒价值1.8元的10倍价格18元购买,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小惠写出书面检查后仍未让小惠回家继续威吓她,给小惠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违背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10月19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获嘉新运超市赔偿小惠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508.34元,赔偿小惠父母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慰抚金等3129.36元。
《检察日报》10.20景永利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