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袖标”作为社区志愿者,不是国家公务员,更不会有法律赋予公务员的“盘问权”,但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呢?一方面,在他们眼中,“红袖标”就是权力的象征,一戴上“红袖标”,与他人的关系也立刻
“红袖标”担当社区自愿者协助执法的热情固然可嘉,但其无论如何是不具备法律上的执法资格的。行使“盘问权”、“收费权”,在表面上看是“红袖标”在违法、越权,但实质上反映的是行政权力本身的错位。当前应尽快将“红袖标”队伍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让他们“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好法律和权利的界限。
《新京报》10.19、20刘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