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王静报考了苏州大学艺术设计学专业,同年4月,参加了江苏省艺术类统一专业考试,成绩为293分,通过了专业考试。同年6月,王静又参加了全国高考文化考试,获总分406分,英语单科成绩90分。
2003年7月中旬,苏州大学的录取分数线公布,王静的文化总分和专业总分均达到了苏州大学的录取分数控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大学性质为事业法人,学校招收录取考生的行为是自主管理行为。因此,苏州大学依据招生章程确定是否录取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可诉讼性,双方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王静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10.21 朱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