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京城某金融证券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对公司所开发的某些金融产品进行IT技术支持。
不久前,他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从接到项目那天开始直到项目结束,他们天天加班到深夜。“离开电脑椅后,我心里惦记的就是电梯,要是赶不上电梯,那就惨透了。等我进了家门,连说话的力气都没了。”三个月结束后,该公司在
付出了劳动,却没有回报,陈先生觉得很吃亏。为此,他专门阅读了《劳动法》。“《劳动法》规定领取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加班工作人员的权利。不过,我发现公司的员工并没有一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了解同行业的情况,陈先生曾经多次问过校友、同学,结果是,在IT行业里,几乎没有人名正言顺地领取过加班费。
据了解,IT业的加班方式有几种,一种是限定项目时间,为赶进度而不得不加班;一种是惯例式的加班,比如,每周二、四加班等。大多数情况下,在这些本应该属于闲暇的时间里却做了无偿劳动。
当劳动者依据《劳动法》主张加班费这种权利时,谁应该维持这种规则,是老板的怜悯心还是政府的监督部门? (《中国劳动保障报》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