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小姐两年前到上海某婚姻介绍所,在缴纳了780元服务费后成为一名会员。按照约定,婚介所将为倪小姐提供两年的服务,无限次介绍,并在媒体上刊登三次征婚广告。
随后几个月,婚介所陆续为倪小姐介绍一些对象,并在报刊上刊登了一次广告,但倪小姐始终没有找到中意的对象。2002年11月开始,婚介所未再继续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在服务期内,由于不适当履约,致使倪小姐对其履约诚信产生合理怀疑,倪小姐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倪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倪小姐与婚姻介绍所之间签订的合同,婚介所返还倪小姐服务费390元。 (《中国妇女报》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