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学家到政府官员,普遍的观点都认为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有资产的当然代表者。
财产的国家所有当然是指由组成国家的全体公民所有。按人民主权和代议制理论,只有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
因此,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应该至少是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它才能行使对国有公司财产的最终处分权。如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必须由人大决定;对国有公司资产的转让、拍卖要根据人大决定或授权。我国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当然应由它来行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也不能直接经营管理国有公司财产,需要委托企业具体进行经营管理。据此得出,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理论是这样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根据人大的法律和决定行使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权,国有企业具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这也是我国国有公司财产所有权上表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过去一些年我国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不能说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出现的错误和混乱没有关系。只要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就会在地方形成省长、市长、县长可以随意处分全民所有的财产的状况。这是很不公平并且十分危险的。(《社会科学报》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