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6日,安徽纲正律师事务所刘和生律师在合肥市购买了一条皖产香烟。他注意到香烟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址,在他看来,这显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于是,刘和生以一纸诉状将卷烟厂及向其销售香烟的商场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据有
长期以来,香烟不标保质期,不标生产日期,似乎成了这个特殊行业的惯例。一条香烟的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如果存放不妥,同样有过期变质的可能。一般香烟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两年。
“香烟企业生产的香烟何时入库,库存的环境如何,存货放置了多久,有没有变质,对于这些问题,消费者不是专家,又没有知情的途径,买卖双方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状态。”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赵利民教授认为,尽管《烟草专卖法》并未要求香烟生产厂家必须在其生产的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但该法并不能免除烟草生产企业应该承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有律师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应该存在这样四部法律“管不住”一包香烟的状况。(《广州日报》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