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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二主判案执行难

2004-1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9月13日,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平房支行职员韩润波与黑龙江省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约,预购了寒地开发公司新祥里综合楼的305平方米的门市房,并按合同约定交了预付款30万元。

时隔不久,一个名叫王建华的人找韩润说,寒地公司要将已卖给他的那套门市房再卖给他。韩润波当即表示自己已经买下了这

套房子,而且已派了用途。第二天,韩润波就听别人说,寒地公司与王建华签了约,把那套房子重复卖了。于是韩润波一纸诉状将寒地公司告上法庭。

2001年7月9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寒地公司按协议将这套门市房交付给原告韩润波。寒地公司不服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1日下达二审判决:认为寒地公司在建房中改变图纸,现该房的结构与面积与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发生了变化,判决解除寒地公司与韩润波签订的合同,由寒地公司返还韩润波的购房款。

但是,这个判决在几个月后便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给撤销了,继续维持了平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从此,韩润波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为何久拖不执行?韩润波的话一语道破天机――这套房子每年出租的收入是15万元,晚执行一年,就给案外人王建华带来15万元的经济效益;王建华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这套门市房在60万元购房价基础上已经升值为70多万元,如果王建华现在出卖这套房子,他的效益就更加可观了。

9月3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逢春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函催促执行,黑龙江省高院也于去年驳回了第三人的申诉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等诸多部门开过多次协调会,哈尔滨市中级法

院还专门给平房区法院下督办函限期一个月执结,但是平房区法院执行局要听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电话指示,仍然认定此案不能执行。原因是第三人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已经取得了该争议房的产权证。

近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已对此案做出批示,对造成此案不能依法尽快执行的办案人及相关负责人予以追究。(《法制日报》11.13郭毅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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