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北京学生小燕考上大学,父母不给她付学费。小燕一纸诉状将亲生父母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父母付给其2003年8月至2004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1.9万元并负担以后的教育费;另外每月付生活费600元。
小燕父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小燕到18周岁以后,他不应再负担其抚育费。小燕的母亲已下岗多年,她表示同意小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小燕已满18岁,没有证据证明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小燕要求其父母给付成年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没有依据。近日,法院驳回了小燕的诉讼请求。(《北京青年报》11.14程婕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