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我与庄某领取结婚证后,因无房子当时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未举行婚礼。2002年3月,他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总价为42万元。其中,我父母资助6万元,他父母资助8万元,首付14万元,按揭贷款28万元,现已还贷34个月5.8万元。现在此房按市价值70万元。目前,两人决定协议离婚。请问,离婚时如何分割
郝洁专家解答:
对于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按揭贷款房如何分割,应根据房屋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夫妻之间有无特别约定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涉及到你们的“按揭房”,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可以认定你们的“婚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均等分割,享有平等处理权。(《上海法治报》11.12邵继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