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消费者刘某在一家家电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去年冬天,电视机突然没有图像,刘某将电视机送到了经营者那里检验,确认是显像管坏了。经营者又把这部彩电送到厂家的特约维修点维修,直到4个月后才取回电视机。最近,这部电视机又出了毛病,经检验还是显像管坏了。但是,经营者却说已超过了保修期,不同
我国《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第七条指出:“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的保修,整机不低于1年,主要部件不低于3年。保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件、配件维修时间。”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保修期不包括维修占用的时间,刘某所购买的电视机除去4个月修理占用的时间,仍不足3年,那么经营者和厂家有义务帮刘某修理电视机。
(《人民日报・海外版》11.16凌传昌 廖荣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