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7岁的王女士3年前与同龄的李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女士去西方某国工作。2003年12月,王女士从国外返回故乡,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书,喜结秦晋之好。正式领证前双方未作婚检。婚后,李先生不愿与王女士过性生活。经再三追问,李先生承认其患有性病。
今年8月,医院经全面检查后作出诊断结论,李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申请人王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报》11.17李自庆 陈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