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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婚检婚后酿苦果

2004-1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27岁的王女士3年前与同龄的李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女士去西方某国工作。2003年12月,王女士从国外返回故乡,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书,喜结秦晋之好。正式领证前双方未作婚检。婚后,李先生不愿与王女士过性生活。经再三追问,李先生承认其患有性病。

今年8月,医院经全面检查后作出诊断结论,李先

生的病情为“梅毒二期后”。专家证实,李先生的梅毒性病与不良性接触有关,不可能因其他途径而染病。于是,王女士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法院提出申请,以丈夫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性病病史为由,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申请人王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报》11.17李自庆 陈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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