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牛女士因为债务纠纷将同事告上法庭,法院作出被告在7日内偿还债务的判决。7日过去仍无动静,牛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时却发现同事已经没了踪影,法院让牛女士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04年,那位借钱的同事终于被找到,牛女士却困惑了:判决都过了快4年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不是已经过了?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生效判决,需要强制执行的,当事人(自然人)应该在收到判决后1年内提起申请(法人为180天),但牛女士2000年曾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找不到当事人而暂撤,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可以随时再提起申请。
(《法制晚报》11.19 陈小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