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人于浩是个体老板。1998年底,于浩来到深圳做生意,与一家服装公司出纳员杨青相识。那时,杨青刚刚和男朋友分手,正处于感情的低谷。于浩不断地安慰杨青,体贴备至,杨青的心情好了许多。
之后,两个人的感情逐渐“升温”。不久,于浩对杨青说自己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是父母包办,女儿判给女方抚
于浩向岳阳民政局出示了一份未婚证明,两个人顺利地领取了结婚证。1999年6月22日,于浩和杨青结婚了。婚后,两个人十分恩爱。2001年7月,女儿出生了,于浩怕杨青身体不好,让杨青暂回湖南老家住一段时间,并经常打电话问候。
2002年9月,杨青带着女儿回到天津,于浩说:“近来生意不太好,你在这里我就更没心思做事了,你还是先回湖南吧。”为了于浩的事业,杨青又回到了湖南。几天后,杨青打电话找于浩,可于浩的手机、家里的电话、单位的电话,全都成了空号!
费尽周折,杨青在家里的来电显示清单里查到了一个号码,记得于浩曾说过那是于浩从表姐家打过来的。杨青按那个号码打过去,一个女人拿起了话机,后来杨青才知道,这个女人是于浩的妻子关静。
杨青陷入了极度悲愤的状态,她踏上了开往天津的火车。杨青赶到家,可家里却出来一个陌生的男人,原来于浩以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经多方打听,杨青终于找到了于浩的家。可于浩凶恶地对她大喊:“你来干嘛?给我滚!”
面对这个曾对自己温柔体贴的丈夫的表现,杨青又惊又怒,她当即拨打了110。在民警的询问下,于浩出示了一张与关静的结婚证,并说杨青是假冒的。杨青当即也出示了结婚证。民警觉得不可思议。
杨青四处奔走开展调查,事实逐渐清楚了,于浩早于1992年就结了婚。妻子关静是一所中学的老师,他们有一个女儿,两个人根本没离过婚。
杨青向塘沽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控告于浩重婚。塘沽区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于浩有期徒刑1年。没想到,在监狱服刑的于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杨青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分割与杨青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杨青作为被告,于浩的妻子关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于浩诉称:与杨青相识后,杨青明知自己有妻子孩子,采取不正当手段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自己出资在岳阳市和塘沽区分别买了住房,还拿出5万元给杨青炒股票,并给杨青买了电脑、彩电、相机。这些都属于自己和关静的财产,与杨青无关。孩子应当由杨青抚养。
杨青辩称:岳阳市的房子和股票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的,塘沽区的房子有自己出资的6.8万元,这些都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浩名下的股票、住房和公司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杨青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应当由原告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
关静称:自己与于浩是合法夫妻,于浩与杨青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开始就无效,于浩出资购买的财产均属于与自己的共同财产,应归于浩和自己所有。
一份财产涉及两个家庭,到底如何分配呢?日前,塘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浩与杨青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当事人协商,孩子由杨青抚养,于浩每月给付生活费270元,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在岳阳市的房子和杨青名下的股票归杨青所有;于浩名下的股票,塘沽区的房子以及于浩给杨青购买的富康轿车归于浩和关静所有。
(《天津政法报》11.16 刘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