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近日,上海制定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拟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作出重大调整。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但
同时,为了尽可能体现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功能特性,对上述第三、四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明确其用途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新民晚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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