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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也可提取公积金

2004-11-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近日,上海制定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拟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作出重大调整。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但

实际情况是,一些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新政策规定4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同时,为了尽可能体现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功能特性,对上述第三、四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明确其用途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新民晚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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