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四川一房地产公司与一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技能的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请他担任财务部经理职务。聘用合同限定:聘用时间从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每月月薪3000元。合同还约定:公司送给他一套面积80平方米商品房。合同中还特别限定,如果公司违约,违约金则按他剩余的合同月数以每月3000元计
可是在一段时间里,公司领导层与他发生矛盾。去年11月,公司解除了他财务部经理职务,责令他离开了公司。这名被辞退的职工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赔偿他2003年11月至2007年3月的“未来工资”和赔偿他该得到的房屋款。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12.3万元“未来工资”、补偿13.9万元应付住房款,并将尚未缴够的社保费如数补足。如此,被解聘的这位职工依法按合同获得25万元的“未来工资”、“未付房款”。(《羊城晚报》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