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杨某从我手中借走现金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立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主动归还,经多次催要,仍没有还款表示。后为防借据遗失,我特意将借据复印后与原件分开存放。今年7月,我家失火,存于家中的借据原件也被烧毁。请问:凭借据复印件能收回欠款吗?
专家意见: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你现在手中的证据仅有借据复印件,该份证据能否证明你与杨某间借贷关系成立,取决于杨某对该证据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若杨某对该证据复印件予以认可,则你已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当判杨某归还借款。但若杨某对借款之事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关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仅凭借据复印件不能证明杨某与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此,你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建议你先不要起诉,要想法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如约两个与你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去杨某处讨账,请居委会进行调解等等。若杨某不否认借钱的事实,你即可以根据这些人的证言,与借据复印件一起构成证明杨某借钱事实的证据链。(《北京日报》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