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俞先生在上海市欧阳路买了一套新房子需要装修,请来一装潢公司的包工头王某。2003年4月,王某以个人名义与俞先生签订了《装修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承担俞的房屋室内外全部装修工程。王某因此雇用了江苏淮安的同乡胡某等人为他打工。
2003年8月11日,胡某在室外雨篷架包边作业时,因为没有任何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王某赔偿4万余元费用,户主俞某负有连带责任。户主俞先生不服,并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最终认为,作为包工头的雇主和房屋的主人分别要承担第一和第二责任,并要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误工费用,装修工本人只是第三责任人。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王某和俞先生分别支付胡某医疗费及误工费2.7万余元和1.3万余元。(《深圳商报》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