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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对照法律改校规

2004-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北省各中小学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不少校规,但一些校规条款却并不符合现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精神,学校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

河北省自去年在中小学开展“对照法规改校规”活动以来,各学校纷纷对自身原有校规逐条论证、修改,使校规变得更加人性化、法制化。香河县安平中学

在审阅该校《学生管理条例》时发现,第7条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查并给予相应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此看来,诸如“公开检查”“开除”等校规本身就是违法的。又如该校校规过去规定:“学生故意损坏公物要罚款。”而按有关法规,学校不具有罚款资格,这一条最后改为“责其按价赔偿。”这个学校原有校规90多条,对照法规改正了20多条。

不少学校在修改校规过程中还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和建议,将“教师不能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找学生谈话”、“教师不能拖堂”写入校规,而且增加了诸如“杜绝体罚”、“禁止不让差生考试”等维护学生权益的条款。

(《新华每日电讯》11.27罗绮张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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