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晨报》11.30巴特等文
[值班总编推荐] 真实的中国需要更多“看见”
[值班总编推荐] 【走进昔日的抗日战场】平型关大 ...
[值班总编推荐] [改进文风大 ...
温沙沙:师范生美育素养培育的价值、内涵与实施路径
【详细】
电视剧《北上》:年代剧的文化寻根
年代剧的叙事模式正逐步走出陈旧窠臼,涌现出融合多样题材和创新视角的新探索。《北上》的热播和好评说明了优秀文化题材的力量,当创作者找准了文化之“根”和情感之“魂”,观众自然会被其中的精神内涵所打动。【详细】
理论传播如何“圈粉”青年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起来学习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