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晨报》11.30巴特等文
[值班总编推荐] 干吧,攒积起所有的力量!
[值班总编推荐] 光明日报:红红火火闹新春
[值班总编推荐] [过年我们身边 ...
刑侦题材剧:岁末迎新,传承经典,拓新前行
【详细】
以“封神”之名,探寻中国神话史诗的新境界
中国经济韧性的现实表征与提升进路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地缘政治冲突等极端事件频发,使得我国经济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回顾和总结过往中国经济韧性强劲的驱动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进路,对于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尤为关键。【详细】
首个“非遗版”春节的文明内涵及其表达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