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的何桂玉开办的桂玉化工材料厂以来料加工为主要经营方式,年产值近200万元。2002年3月,该厂承接柳州市跃进化工厂下属的跃化经营部的来料加工业务。2002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以该厂代加工假冒商标产品为由,暂扣了桂玉厂的产品。4月,何桂玉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说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
为摘掉“投机倒把”帽子,2002年10月,何桂玉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和来宾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桂玉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2003年6月,二审将处罚的数额由3万元减为8000元。
何桂玉仍然不服。经申诉,2004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桂玉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适用法律错误。8月,案件再度在来宾市中级法院开庭,10月13日法院判决撤销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申绍君说,《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没废除之前,就有执行的依据,本案的焦点是在对“投机倒把”行为认定的事实上。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办理此案的执法人员认为,《条例》并未“过时”,他们是执行部门,只要该法规还没废除,他们就要遵照执行。
“当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以法律为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正乾律师认为,依照法大于规的原则,《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后,法规也应跟上,及时进行废除或修改。
《检察日报》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