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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工资应起诉谁

2004-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们所在的工地是一家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这家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我们能否向法院起诉?王宝贵专家意见: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

招用行为,即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的用人单位。因此,“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审理中可将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及“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判令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工人日报》12.6杨维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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